[新聞] 前夫過世留房產,第一繼承人是現任老婆/妻子,還是兒子/女兒?







蘋果報導20160823(王吟芳/採訪整理)

讀者賴小姐問:
我與前夫已經離婚2年,孩子監護權在我這裡,前陣子前夫突然過世,留下了一間房子,他的父母是否有權變更,無法讓我的孩子繼承?我該如何辦理或爭取?他的父母最近居然要跟我拿我的戶籍謄本,說是要幫前夫轉出勞保一事,我很疑惑,擔心給了是不是會拿去做其他用途?

律師劉硯田回答:
依《民法》第1138條第1款規定,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。

讀者與前夫雖已離婚固無繼承權,但若兩人有生育子女,且前夫與讀者離婚後並未再婚,那麼縱使孩子監護權歸屬讀者而非前夫,孩子仍是前夫的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,在前夫死亡時,孩子就當然成為該屋所有權人,而不是前夫的父母,他們對這棟房子並無繼承權,法律上也無權變更讓孩子無法繼承。

又依《民法》第1087條及第1088條規定,該房屋屬於讀者未成年孩子的特有財產,讀者就該房屋有管理、使用、收益之權,因此讀者可持前夫死亡除戶戶籍謄本、讀者與孩子現在的全戶戶籍謄本、國稅局遺產稅申報書、繼承系統表、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(權狀遺失者檢附切結書即可)等文件資料,到地政事務所,為讀者的孩子辦理繼承登記。


關於勞保部分,依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63條第1項及第65條第1項第1款,應由其配偶及子女請領死亡給付。讀者前夫離婚後若未再婚,僅可以由子女請領,但子女若未成年,應由監護權人攜帶子女帳戶存摺、前夫除戶戶籍謄本、子女全戶戶籍謄本等相關文件資料辦理,該筆死亡給付將直接匯入子女帳戶。除非讀者有委任前夫父母複代理辦理,否則前夫父母屬無權代為處理。(王吟芳/採訪整理)

資料出處:蘋果新聞